全国服务热线: 0898-08980898

上一张 下一张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National Service
Hotline:

0898-08980898

  • 手机:15200006666
  • 电话:0898-08980898
  • 邮箱:admin@youweb.com
  •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

环境展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展示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01 14:15:42 点击量:

  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称你公司在2023年度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以及1+X专项督查审计服务(项目编号:[350101]FJHC[GK]2024009,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109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华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200000元,2024年8月29日组织开标,于同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已经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采购包一、采购包二、采购包三:”规定“★2、在服务期间,投标人需派出6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审计检查人员(分3组,每组2名)赴企业检查,同时,根据采购人要求随同检查组赴企业检查。投标人根据自己所投采购包的数量提供不同的人员履约,人员不得重复,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履约人员的相关证书、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你公司对上述技术服务要求进行响应时在采购包1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供了孙*维的《2024年07月至2024年0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经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发函调查,其《复函》及随函所附的《2024年07月至2024年0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显示,函中所附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与业务平台系统中查到的信息不符,孙*维2024年7月未在你公司参加养老保险。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复函》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孙*维的《2024年07月至2024年07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经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确认,该缴费明细表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00000元×5‰=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